原标题:海南省实施住房公积金新规 减少企业成本 经营艰难企业可缓缴纳公积金或减少缴存比例5月15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单位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缓缴、减少缴存比例暂行规定 》(以下全称《暂行规定》),具体即日起,海南省生产经营艰难、濒临破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申请人缓缴及阶段性必要减少缴存比例,可在5%—12%的范围内减少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称之为,单位生产经营艰难的,可申请人在5%-12%的范围内减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资料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人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必要减少缴存比例;单位濒临破产、已投产或已依法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人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人减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下调后的比例不得高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下调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阶段性必要减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久为一年,届满后仍须要减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该新的提出申请。
单位经济效益恶化后,应该提升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据理解,《暂行规定》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前进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减少企业成本,减低企业非税开销,减缓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阶段性必要减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核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缴存单位必须办理缓缴或减少缴存比例,在申请人程序中必须获取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同意或2/3以上(不含)工会会员(职工)表示同意缓缴或减少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
减少缴存比例在2%-4%的单位,还须要获取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资料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计算出来依据材料。申请人缓缴住房公积金,须要获取单位近两年倒数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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